准确认定违规接待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实践中,少数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未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超规格接待,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财物。这些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严重的是违背我们党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从严监督、坚决纠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违规接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立纪沿革】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对违规接待、借机大吃大喝违纪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一般适用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中的兜底项对相关行为定性处理。本条内容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的,规定在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2018年修订《条例》时调整为第一百零六条,未对条文内容作出修改。2023年修订《条例》时,删除了“公务”二字,将适用范围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扩展到“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这里的“接待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3月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20年3月印发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及公务、商务、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规定。上述文件对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基于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标准、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都属于违纪行为。
其次,须有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客观行为。“超标准接待”,主要是指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香烟和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这里的“规定标准”,也包括各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接待标准,这些标准都很明确。
比如,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七条对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分级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等等。在这些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这也是工作需要。超出这个标准范围的,可能构成违纪。
“超范围接待”,主要是指接待的对象超出了规定允许的范围。关于“范围”,相关规定予以了明确。比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务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违反这些规定,用公款接待了不该接待的人员,就是超范围接待。
另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根据这些规定,“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是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但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动起了利用公函“做文章”、借机搞违规吃喝的“歪心思”,有的搞“无公函接待”,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有的搞“一函多吃”,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有的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套取资金解决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费用等,必须从严监督、坚决纠治。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使用“空白公函”等方式,套取资金解决违规接待费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触犯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鉴于此违法行为与违规接待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再次,须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本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轻重一般根据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次数,借机大吃大喝造成的浪费程度、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最后,责任人员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本条所称的直接责任者,除了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包括被接待方相关责任人员。对这些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予以恰当处理。问题严重或者在本地区、本单位多发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的相关责任人,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依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二、有责性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接待或借机吃喝行为违反了《条例》和相关规定,仍希望或放任上述行为的发生。实践中,相关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明知也应当知道接待是否超标准、超范围,在此情况下仍提供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就可认定存在故意。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区别。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相比,《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适用于确有接待的特定情形,如果在接待工作中,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挥霍浪费公款组织宴请大吃大喝,由于相关行为发生在接待过程中,且判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依据是接待管理相关规定,违规接待行为更系对接待管理规定的直接违反,应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性处理。
关于违纪财物的处理。对于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违纪人员应当将用公款支付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予以退赔。(山东省纪委监委 张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