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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试行)》《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和《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的通知

平纪发〔2020〕14号
稿件来源:平罗纪委监委网 作者:马杰 发布时间: 2020-08-31 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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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21:54:00

  县委巡察办、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中心):

  《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试行)》《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和《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平罗县监察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督促驻在部门(含监督单位,下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清单”,层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

  3.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细化任务分工,检查、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

  4.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行业性、系统性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

  5.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6.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工作职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7.协助县纪委监委领导约谈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派驻机构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

  二、强化对驻在部门的日常监督

  8.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9.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班子议事规则等情况。

  10.监督检查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选人用人方面情况,动态更新电子廉政档案,按规定就其选人用人情况提出意见。

  1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13.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党组织会议、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重要会议。

  14.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驻在部门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15.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

  16.县纪委监委划分监督执纪协作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执纪协作区指导下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所有问题线索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统一分办。

  17.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18.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

  1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驻在部门管理的下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或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20.经县监察委员会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实施,派驻纪检监察组予以配合。

  21.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邮箱,受理检举、控告、申诉;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22.对处置的各类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调取相关调查材料。

  23.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性核查谈话,立案后审查调查谈话和重要审查调查谈话场所安排,须向监督执纪协作区指导组(纪检监察室)提出,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

  24.坚持查审分开,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提出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经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驻在部门党组织讨论研究,报县纪委监委决定。

  25.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复申,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严肃开展问责

  26.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巡察整改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县纪委监委书面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27.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有问责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问责或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问责建议及驻在部门处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委。

  28.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驻在部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查清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五、做好巡察配合

  29.协助县委巡察组做好对驻在部门的巡察工作,按要求提供派驻监督等有关情况。

  30.监督驻在部门落实好县委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31.优先核查县纪委监委移交办理的驻在部门巡察类信访件,并按要求及时回复。

  六、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管理

  32.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本组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实行严格规范管理。

  33.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报送信访件办理、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处等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每季度“干部档案”评定会上向县纪委监委领导汇报工作,每半年专题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责述廉,接受县纪委监委负责人的约谈。

  34.派驻纪检监察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35.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联系,定期征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需求和意见,研究分析派驻纪检监察组统一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配套制度,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支持、保障和服务。

  七、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领导,督促指导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平罗县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实施方案》(平党办发〔2019〕10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例会坚持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使其成为平罗县纪委监委加强管理、服务、指导,督促派驻机构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市、县纪委监委有关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领导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通报平罗县纪委监委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情况的汇报,综合分析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状况,交流工作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四)梳理汇总分析派驻纪检监察组受理信访、处置线索、约谈函询、审查调查等情况,对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案件,县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案件进行督办;

  (五)其他需要研究或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工作例会参会人员为: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协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派驻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议内容涉及的机关相关室(中心)负责人。

  第五条 工作例会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召开:

  (一)单独召开。由各纪检监察室单独组织所联系指导的派驻机构召开。

  (二)合并召开。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可将各纪检监察室单独组织的工作例会合并召开。

  第六条 工作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每年一、

  三季度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可随时召开工作例会。

  第七条 工作例会由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委托其他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单独召开的工作例会,会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具体承办;合并召开的工作例会,会务工作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指定的部门承办。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各纪检监察室对工作例会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派驻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

  县纪委监委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平罗县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实施方案》(平党办发〔2019〕102号)中“完善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责述廉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责述廉工作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教育预防,突出评议测评、注重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述责述廉对象为: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协助县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情况;

  (三)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

  (四)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述责述廉主要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

  (一)书面形式。每年12月31日前,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按照要求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并抄送对口联系指导的纪检监察室。

  (二)会议形式。在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的基础上,视情形采取以下形式述责述廉:

  1.召开述责述廉会议,专题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的述责述廉汇报。

  2.在纪委全委会会议上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的述责述廉汇报。

  3.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会议形式组织述责述廉。

  第七条 组织会议述责述廉前,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情况,拟定若干名述责述廉对象,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述责述廉后,由与会人员现场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述责述廉会议参加人员为: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各室(中心)主任、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县纪委委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述责述廉成果运用。述责述廉测评得分计入平罗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总分,测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评优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马杰
【来源】:平罗纪委监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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